告知病史 理賠沒爭議 [2018/4/10]

告知病史 理賠沒爭議

 
2018-04-08 00:02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/台北報導

民眾投保填寫要保書時,除了須填妥要保人、被保險人及保險受益人等基本資料外,要保書的告知事項,須確實勾選各被保險人相關病史,並對病史詳作說明,讓保險公司進行核保評估,決定是否承保,若可承保是可以標準體承保、加費承保或是需將某項疾病批註除外。

全球人壽提醒,要保書告知事項詢問身體狀況相關問題,如果在該題提出時限內曾有就醫紀錄、用藥紀錄,或因健康檢查結果而被醫師建議需接受診療者,就必須誠實告知。

全球人壽表示,若在投保內容、財務狀況及投保目的等皆符合保單投保條件,承保條件就取決於客戶體況及投保的商品種類;罹患慢性疾病者,如高血壓、糖尿病…等,控制良好且無不利核保評估的其他疾病或合併症者,壽險及醫療險都可能加費承保;若為消化性潰瘍輕微病症等,壽險及醫療險可依標準體承保,因該等疾病易復發,醫療險會將該項疾病除外一段時間;客戶罹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、腦中風等,較有可能遭保險公司拒保。

而癌症險依商品結構及特性,限以標準體承保或婉拒,無加費承保,客戶罹患的疾病與癌症無直接相關連者,可以標準體承保,且無須批註除外。

金管會提醒民眾,帶病投保而未告知,不論經過多久時間,保險公司對該項疾病相關健康險,可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,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;另外,如果在投保後二年內,保險公司發現保戶對於要保書詢問的告知事項有未誠實告知情形者,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,解除保險契約。因此,為避免發生類似理賠爭議,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,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疾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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